倉儲備案條件?
倉儲業備案適用的法規條款,現在還沒有生效的法規條款可以引用,商務部制的《倉儲業管理辦法》只是一個征求意見稿,還沒有查到生效或實施時間,基備案的條款只能作為參考借鑒依據。
倉儲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倉儲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倉儲經營行為,維護倉儲市場秩序,保障倉儲活動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國家對糧油倉儲活動以及在港區、鐵路貨場、道路運輸站(場)從事倉儲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倉儲經營活動,是指提供倉庫租賃服務或利用倉庫及相關設施提供貨物存儲、融資監管、加工包裝、分揀配送等倉儲服務的經營性行為。
本辦法所稱倉庫,是指用于存儲貨物及進行相關作業的場所,包括庫房、儲罐、貨場、堆場等。
第三條 從事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須遵守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 商務部主管全國倉儲業工作,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倉儲業進行管理。
第五條 倉儲行業協會應當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為企業提供服務,在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行業自律、咨詢服務、人員培訓、資質認證、企業評價和誠信建設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倉儲經營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管理方式,應用先進設施和技術,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第七條 倉儲經營企業應當執行倉庫建設、倉儲作業、倉儲服務和倉儲安全等方面的國家與行業標準。
第八條 倉儲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管理、環境保護、職業衛生健康制度,履行社會責任。
第九條 倉儲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自建或租用的倉庫及相關設施;
(三)具有與所經營的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建立與其業務需求相符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具有從事相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保稅倉儲等相關業務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提供倉儲服務的企業,應當對貨主的商業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保證物品在儲存期間的安全,保證物品不滅失、不短少、不損壞,保證存儲物品的賬實相符、信息傳輸準確。
第十一條 提供倉庫租賃服務的企業,應當與承租人約定倉庫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提供質押融資監管服務的企業,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出質人、質權人簽訂專門的質押監管協議;
(二)出具真實、唯一的倉單;
(三)嚴格執行倉單填發、審核、背書、替換、注銷與存檔的相關制度。
質押融資監管活動可以在自有倉庫內進行,也可以在出質人倉庫或第三方倉庫內進行。
第十三條 倉儲經營企業注冊后30日內應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企業信息備案登記(備案表格式見附件1)。
本辦法實施之前業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倉儲經營企業,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企業信息備案登記。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地的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省備案匯總表上報商務部(備案匯總表格式見附件2)。
提供質押融資監管服務的企業,除進行企業信息備案登記外,還須在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專項業務備案(專項業務備案表格式見附件3)。
第十四條 商務部組織實施倉儲設施與倉儲經營企業運營統計。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的要求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倉儲行業統計。
第十五條 倉儲從業人員應當信守職業道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倉儲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培訓,取得相關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倉儲經營企業未經工商注冊即開業的,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倉儲經營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3萬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倉儲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3萬元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請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倉儲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貨主企業造成損害的,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 日起生效。
附件:1.倉儲經營企業備案表
2.備案匯總表
3.質押融資監管業務專項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