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拖帶超重物體前沒向海事報備會被處罰嗎?
前不久
江蘇泛洲船務的一艘拖輪經過7天的艱苦拖航
成功將大型風電安裝平臺長德號
從江蘇拖帶到河北指定接拖水域
彰顯了其設備拖帶方面的綜合實力
船舶在拖帶超重物體的時候
由于避讓能力差等缺陷
有時會影響其他船舶通行
甚至危及航行安全
因此
法律上針對船舶拖帶
作出了一系列規(guī)定
船舶在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
半潛的物體前
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的24小時內
向海事機構報備
說明拖帶需求和必要理由
確保拖輪適航以及船員適任
并且已通過相關檢驗
和技術安全評估
同時
制定拖帶方案和航行路線
以及防污染措施和應急預案
必要時還應當申請護航
如果違反這些規(guī)定
會受到最高5萬元的罰款
禁止進出港口或停航
以及暫扣適任證書等處罰
案例來源:http://www.zgsyb.com/news.html?aid=527687
相關法律資料:
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
第十條 大型設施、移動式平臺、超限物體水上拖帶審批的條件:
(一)確有拖帶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輪適航、適拖,船員適任;
(三)海上拖帶已經拖航檢驗,在內河拖帶超限物體的,已通過安全技術評估;
(四)已制定拖帶計劃和方案,有明確的拖帶預計起止時間和地點及航經的水域;
(五)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應急預案。
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