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被一家初創小公司告上法庭?
先來看下谷歌為何被告,又是以什么原因被告。
一家名為Impact Engine的公司向加州圣迭戈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稱,聲稱谷歌的多個在線廣告平臺,侵犯了該公司的6項專利。Impact Engine于2011年至2018年獲得了這些專利。這些專利涉及一項程序化創意性廣告技術,可以快速制作和訂制在線廣告。我們知道廣告業務是谷歌以及其母公司Alphabet的主要營收來源,Alphabet有大約85%的收入都是來自于這一業務。
事實上2005年至2007年之間谷歌員工表示有興趣與Impact Engine聯合創始人合作,正是這名創始人透漏了該程序的核心技術。Impact Engine與谷歌多次開會討論,谷歌借機抄襲Impact Engine專利技術,但是最終并沒有與Impact Engine合作。Impact Engine只是指控谷歌侵權,并沒有提出任何索賠要求。Impact Engine 的CEO尼爾·格里爾稱:“當世界上最大、最有價值的公司之一侵犯我們的知識產權,并從我們的辛勤工作和創造性發明中獲利時,我們不能再袖手旁觀。為了我們自身,也為了其他可能成為谷歌等巨頭受害者的初創公司,我們決心維護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們的創新。” 可見他對自己專利權以及知識保護的重視。
目前,谷歌對于這次涉嫌竊取數字廣告技術的事件未作出回應。
那么關于專利權保護法到底是怎樣規定的呢。
在中國是這樣規定的(列舉其中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美國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使用了兩種證據以供使用。即美國專利侵權如何判定的證據。
一、內在證據。即由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專利審查檔案組成。法院要求將所有內在的證據記錄加以考慮來決定權利要求的含義。第二是外在證據,包括從字典的定義到專家證據。初審法院的法官有決定是否采納外在證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如果內在證據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則不需要對外在證據加以考慮。 二、字面侵權。字面侵權是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某一專利的權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具備了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或者說權利要求里的每一個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找到,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對該專利的字面侵權。 三、等同侵權。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長久以來問題最多、爭議性最強的當屬等同原則。等同理論起源于美國,用于調整日益多樣化的發明和專利說明書解釋程度之間的界限,通常作為強化專利權的理論根據被使用。等同侵權是相對于字面侵權而言,其含義是指:被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某一專利的權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一個或幾個要素雖然與權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樣,但兩者只有非實質性的區別;或者說,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一個或幾個要素等同于權利要求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限定或要素,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對該專利的等同侵權。對于這件事情你們有怎樣的態度,歡迎在下方留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