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當事乘警是否需要道歉?
必須道歉,乘客在購買了車票且已付款的情況下,就已和鐵路客運公司達成了事實合同,乘警及列車服務人員,作為鐵路客運方(甲方)的管理和服務人員,負責實施和保障乘客(乙方)在合同期內(乘車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合法利益的保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第四章第60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在乘客的利益明顯被他人(第三方)侵害時,作為鐵路方(甲方)的工作人員,可視為甲方合同的具體執行者,并沒有為保障乙方利益不受損而采取合法合理的阻止行為,或者說行為不得力,雖采取了補救措施但并沒有完全履行合約,乘客(乙方)可根據“合同法”和“消法”相關規定進行索賠等主張,鐵路乘警及列車管理服務人員作為合同的具體實施及保障人員,不僅僅需要對乘客道歉更需要根據鐵路方(甲方)及人民警察內部管理條例等內部管理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罰。至于有人說侵權人孫某,并沒有違法而只是違背了公序良俗,只應該受到道德上的指責,簡直是笑話,也是對法律的誤判和誤解,孫某實實在在的違法了!是以不道德的行為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不管其目的如何,是完完全全的侵權行為,且擾亂了公共秩序,在法理上就該當場受到警方及列車管理人員的處理,以及時制止其違法行為的繼續實施,很遺憾,我們沒有看到,乘警及列車管理人員僅僅是以處理普通糾紛的出發點來解決這起侵權事件,從一開始就錯了,希望能汲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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