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中一個球員不同意被換去別的隊?
在NBA有一種規則叫交易否決權,先來了解一下!
交易否決權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么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么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這是為了保護球員利益專門設立的一項規則,還有另外一種極端情況的球員同樣擁有這一待遇,他們就是NBA的一些超級巨星!
目前為止曾經擁有過這一權利的有七位巨星:森林狼時期的加內特,熱火的韋德,馬刺的鄧肯,曾經小牛的諾維茨基,騎士的詹姆斯,尼克斯的安東尼和我們的小飛俠科比布萊恩特!
以上七位是球隊管理層為表達對其貢獻的肯定或者是為了留住當家球星做出的表態,由此可見,能獲比殊榮絕非易事!
第三方或者多方合作完成交易NBA是一個競爭激烈,形勢多變的職業聯盟,球隊往往會因為球隊陣容打法改變,球員狀態突變,其他球隊合作等等因素不得不交易隊內的一個或者多個球員。
交易過程中可能會有這種擁有交易否決權的球員,一旦他們行使了這個權利,球隊的交易計劃就可能被完全打亂,2007年交易截止日前,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當時的小牛不得不重新設計交易方案,最終與籃網交易基德。
如果兩個球隊真的需要互換球員,一方球員由于種種原因不一樣換到對方球隊,而且擁有交易否決權,球隊會征求他的意見,尋找他心儀的球隊,進行第三方或者多方的合作,以完成交易!
球隊和球員表明姿態,逼迫交易這種情況屬于極端情況了,球員不同意被交易,球隊有的是辦法讓他走人,當球隊放棄了一個球員,不讓你上場打球,這名球員可能也會在否決權上有所妥協吧。
反之同樣如此,球員不滿球隊,消極應戰,破壞球隊氛圍,逼迫球隊將其交易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萊昂納德和最近森林狼的巴特勒就屬于這種情況!
但是像這種極端的情況,處理不當往往會遭到聯盟的處罰。所以還是要謹慎,畢竟人設崩塌了哪里都不好混,還有可能砸了飯碗!
總之如果需要聯系某些球員,通常情況下是作為球隊商品一樣隨時售賣的,如果擁有交易否決權權,還是要看被交易一方的態度了,只有他同意了,這比交易才能繼續!
有不同觀點請在評論區留言!喜歡請點贊關注!這里有更多體育相關的文章供您閱讀!
(文/小偉聊體育)